为加强研究生宿舍的管理,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科大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入住烟台海岸带所研究生宿舍的全体学生。研究生部负责入住学生的资格审核,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安排入住、验收及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一章 入住管理
第一条 学生宿舍的分配适用于已被烟台海岸带所正式录取、学籍在所的在读研究生,已办理正式登记备案手续、在所超过半年的的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及所在高校与研究所有稳定合作关系并正式备案的本科生。
第二条 科研工作长期不在所的学生、学生本人或本人家属已在研究所有其他住房者不再分配宿舍。
第三条 参加集中教学的学生假期回所,或拟录取学生在正式入学前因科研活动需要提前来所的,原则上不统一安排宿舍。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并提前两周报研究生部审批,研究生部根据宿舍床位等实际情况审批后方可办理入住;研究所集中放假期间,原则上宿舍不予开放,若确因课题需要在宿舍入住的学生,其安全和教育由其导师全面负责;学生在毕业、休学、退学、出国时或本人科研工作场所变更长期离开本地时应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部根据当年招生在读情况及房源信息统筹安排学生入住。学生应凭《研究生宿舍住宿申请表》(附件1)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 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与宿舍管理工作人员一起验收房间内的设备设施(包含家具、门窗、卫生洁具、电器及其他配备物品),并核对电表底数后签字确认。
第二章 住宿规定
第六条 入住者应服从研究生管理部门的住宿安排,所申请床位只限学生本人使用,未经准许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或私占、出借、转让等。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换房间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批,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七条 禁止将陌生人带入宿舍,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包括来所探亲的配偶、亲属。亲友来访应在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于当日23:00之前离开宿舍。
第八条 禁止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安装内插销或在门外挂明锁等;禁止将钥匙转交同宿舍以外人员;钥匙遗失或门锁损坏后应主动向公寓管理中心报告,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全部责任。
第九条 住宿费每月从学生助学金中扣减,其中双人间按150元/床位、四人间按100元/床位进行收取。
第十条 增强节约意识,主动养成节水节电的良好习惯。学生住宿期间所产生的电费应由本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烟台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以宿舍为单位按住宿人实际消耗数量全额缴纳。学生退宿前应与公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核对电表数后签字确认并结清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宿舍内卫生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温馨、整洁的宿舍环境,房间内存放的个人物品需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在宿舍内乱贴、乱写、乱画、乱刻。
第十三条 为保障公共卫生,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各种垃圾应倾倒在指定垃圾桶内,禁止在宿舍楼道或园区指定的垃圾收集点以外的地方随处堆放。不得往楼梯走廊、窗外泼水、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随意抛撒废弃物,严禁燃烧物品。
(二) 自觉维护公共洗衣间、公用微波炉等卫生安全,公共用品使用时应遵守相关公约,使用后应主动关闭电源并清理干净,保证他人使用时干净卫生。禁止将剩饭剩菜倒入水池、便池内。
(三) 禁止在规定的区域外晾晒被褥、衣物等,禁止在走廊及其他公共区域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十四条 为保证其他学生顺利入住,学生退房时,应将房间打扫干净,包括床上、桌上及衣柜内不能留有任何个人物品.对卫生不合格的宿舍,公寓管理中心依据市场价格收取相应的保洁费。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之间要和谐友爱、互相宽容,理智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不得辱骂他人,打架斗殴。
第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十七条 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在园区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将其带入宿舍或停放在楼道内。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公共洗衣间秩序,不得在休息时间在公共洗衣间洗衣或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九条 爱护宿舍内设施。未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设备。宿舍配置的家具由使用者负责保管,发现房间内出现问题的家具、设备等须及时向物业管理人员汇报,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自理,人为破坏及损坏宿舍内设施需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饮酒等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持宿舍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高音播放音视频。禁止在公寓内摆放及使用杠铃、跑步机等大型健身器材及开展各种球类运动。
第二十二条 进出宿舍要穿戴整洁,禁止衣着暴露。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种商业推销活动或将营销人员领入宿舍。未经批准,禁止在宣传栏以外张贴任何广告及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 不得从事其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自我管理和自救逃生能力。如发现可疑现象和隐患,应立即向宿舍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或报警。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宿舍内不得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违禁物品、药品。
(二)应遵守用电安全规则,做到安全、节约用电。禁止在寝室内私拉电线,另接灯头;宿舍内禁止使用和摆放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电炊器具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违规违禁电器。宿舍内使用的插线板及手机充电器等电器,必须为合格产品,具有国家安全质量认证标志。
(三)宿舍内禁止做饭,禁止使用及摆放酒精炉、煤油炉、煤炉、火锅、液化气炉等用具,禁止堵塞烟感报警器。一经发现按违规处理。
(四)禁止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不得破坏配电间设施、设备;禁止各种形式的窃电行为。禁止在楼道或公共场所堆放各种杂物、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五)不得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焚烧废弃物;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
(六)禁止在室外窗台摆放或悬挂物品,以免坠落伤人。
(七)禁止其它可能给宿舍和人身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关心关爱同学,发现同学出现身体不适等应及时报告和送医。遵守传染病等疫情防控要求,学生在宿舍等发生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就医并向研究所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离开房间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宿舍内集会和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可以进入房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及其他维修服务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宿舍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如发现事故,研究生应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向相关部门求救,并通知研究生部及物业管理部门(火警119,盗抢警 110,急救112;物业管理部门电话2109052;保安室电话2109110)。
第六章 退宿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入住期满或提前退宿,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附件2)。退宿前,学生与公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一起验收房间内入住时所配备的设备设施,核对电表数后签字确认并结清所产生的费用。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宿舍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经宿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退宿人或代理人需将退宿手续表交回研究生部。
第三十四条 本所学生毕业或退学之际,未能如期办理退宿手续者,将不能办理后续离所手续、户档迁移及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领取;联培生如不办理退宿手续而自行离所的,将由其所内导师完成相关事宜的善后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楼内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校发学字〔2021〕52号)、《烟台海岸带所安全保卫和保密责任制实施细则》(烟海发办字〔2022〕2号)和本条例执行。在宿舍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除按以上规定执行外,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一年内的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尚不足以构成违纪处分的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烟台海岸带所研究生宿舍管理暂行条例》(烟海发〔2009〕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研究生宿舍住宿申请表
2.研究生宿舍退宿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