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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单位及负责人的基本条件、责任和义务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单位及负责人

的基本条件、责任和义务

一、 项目单位及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国合专项任务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每个项目只能有一个项目承担单位和一个项目负责人,其他单位作为项目参与单位。

1、 项目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2、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对于中国大陆公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按照项目征集之日计算);

2. 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级);

3. 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4. 过去五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港澳台及海外的科技人员,满足上述1-4项条件的情况下,正式受聘于项目单位,聘任期覆盖项目的执行期,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由项目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以下人员不能承担项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已达到满负荷的人员;因违规被取消申报资格和其他不能保证履行规定义务者。

二、 限项规定

为保证科研人员能够高质量地开展研究工作,每个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合专项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合专项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在研项目(不包括项目征集发布日之前提出验收申报的项目)的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每年投入项目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其他参加人员每年投入项目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三、 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

1、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指南的要求,认真撰写项目材料,并保证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应坚持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不得将已经获得其他经费支持的,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项目向国合专项再次进行申报。对于故意在项目申报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的,一经查实,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项目。

国合专项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在研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每年编制并上报项目执行年度报告、项目进展信息报表和项目年度决算。已结题项目在验收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每年编制并上报项目后续发展年度报告和项目进展信息报表。

2、 项目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单位须具备开展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项目单位负责认真审核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并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上报材料。国合专项对项目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在两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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