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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眼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战略部署,对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全面贯彻《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科学基金管理,提高科学基金使用效益,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和谐环境,推动我国基础研究健康发展,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要大力推进科学基金卓越管理。科学基金工作正处在立足新起点实现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从自身建设看,经过20多年的实践,科学基金基本建立了咨询、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管理体系,明确了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战略定位,确立了新时期工作方针,构建了包括“研究项目系列”、“人才项目系列”、“环境建设项目系列”在内的资助格局;从外部环境看,国家对基础研究高度重视,随着《规划纲要》的全面实施,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科学基金投入,科学基金事业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大投入为更好地发挥科学基金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提供了条件,同时意味着科学基金管理要求更高,责任更大。《条例》总结了科学基金工作的成功经验,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科学基金制的重要法律依据。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者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作风,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办事;牢固树立廉洁自律的良好作风,依照《条例》正确履行职责;牢固树立热情服务的良好作风,切实增强热情为科技人员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为科技人员服务的工作水平。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资助原则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科学基金卓越管理,努力推动科学基金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全面贯彻《条例》,要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广大依托单位以高度的责任感为科学基金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条例》确定了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导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规范管理行为、充分发挥依托单位作用的重要文件。为加强对依托单位资助管理工作的宏观引导,自然科学基金委最近印发了《关于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公布实施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依托单位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首先,要做规范管理的执行者。《条例》共43条,其中有17条44处涉及依托单位,在组织与规划、申请与评审、资助与实施、监督与管理等科学基金重要管理环节,对依托单位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依法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其次,要做创新管理的实践者。《条例》作为科学管理科学基金的法律制度,既为科学基金管理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又对发展和完善科学基金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这需要广大依托单位在严格遵循《条例》统一规范的同时,密切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将《条例》的普遍原则与本单位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出新意于法度之中”,探索行之有效、有利于更好出成果、出人才的管理制度和模式。第三,要做科研诚信的监督者。依托单位是维护科研诚信的第一道“防火墙”。贯彻《条例》的有关要求,依托单位应深入开展科学道德宣传与教育,特别应对申请和承担科学基金、参与项目研究的年轻科研人员、研究生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道德教育;加强学术规范建设,突出正面引导,克服学术浮躁之风,提倡良好的科研实践规范;严格执行《条例》有关不端行为的处罚规定,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从维护每一位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的科研诚信入手,建立和保持依托单位的良好信誉。第四,要做创新环境的建设者。依托单位作为创新人才施展才华的基础平台,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对于促进科技人员自主创新具有更直接、更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在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中,要按照《条例》要求,为科研人员开展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提供条件保障,努力营造鼓励自由探索,宽容创新挫折的学术氛围,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的学术交流,促进不同学术思想的平等争鸣、交流碰撞。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全党全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切实加强基础研究是我国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战略部署。实施科学基金制是稳定、持续发展基础研究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制度。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条例》,推动卓越管理,完善和发展科学基金制,为提升我国基础研究整体水平和科技竞争力作出应有的贡献。

                           前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我国资助基础研究的主渠道之一,重点资助具有良好研究条件与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2007年4月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稳步推进科学基金“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工作,准确把握科学基金战略定位,着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和谐环境,从而提升我国基础研究整体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础研究发展趋势和“十一五”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对项目资助结构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自2008年起将原属于面上项目的三个亚类--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新定位,分别设置为三个项目类型。原自由申请项目称之为面上项目,仍属于研究项目系列,采取控制资助率并逐步提高资助强度的措施,以加大对创新性研究项目的支持力度;青年科学基金和地区科学基金划归人才项目系列,采取加大资助规模并适当降低资助强度的措施,以提高资助率,发挥其培养青年人才、稳定欠发达地区基础研究队伍的作用。

  经调整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格局包括研究项目系列、人才项目系列和环境建设项目系列。研究项目系列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和实质性国际合作项目等;人才项目系列包括: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青年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等;环境建设项目系列包括:数学天元基金、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科普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联合资助基金项目、国际合作交流类项目等。研究项目系列的目标主要以获得科研创新成果为主,并通过创新性科学研究培养科技人才,提高基础研究队伍水平,该系列项目是整个自然科学基金的主体,资助经费占总经费的80%以上;人才项目系列立足于未来竞争力,着眼于长远发展,关注基础研究后备人才队伍的培育、青年学者初涉独立科研的支持、欠发达地区科研人才的稳定、学术带头人及其团队培养等;环境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科研环境的改善,引导社会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以及促进大众对科学和基础研究的理解等部分。这三个资助系列定位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构成了目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

  为使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好的了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政策,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然科学基金委现发布《200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引导申请者正确选择资助类别、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自主选题,申请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大部分项目类型采取每年集中接收的方式受理申请。在200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集中接收期间共收到各类申请项目70372项,比2006年同期增加7042项,同比增长11.12%,其中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增长幅度最大,达到26.75%。经初步审查,共受理申请项目67164项,不予受理项目3208项。各类项目的平均资助强度和资助率均有所不同,详见《指南》相关部分的介绍。

  《指南》针对2008年度集中接收的各类项目进行介绍,在前言之后,重点介绍申请须知和限项规定,希望申请人认真阅读。面上项目按科学部顺序主要介绍项目的总体资助情况,以科学处为单位分别介绍学科资助范围和要求;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和重点项目以科学部为单位进行介绍,重点项目分别列出拟立项的资助领域和要求;其他项目类型进行整体介绍。各类项目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将在《指南》正文中加以介绍。

  没有列入《指南》的其他项目不在集中接收期受理,将另行在自然科学基金委门户网站(http://www.nsfc.gov.cn)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发布指南,请广大科技人员注意及时关注。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项目申请受理、评审和管理项目过程中,将严格执行《条例》,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突出鼓励源头创新,强调研究价值理念,支持不同学术思想的交叉与包容,严格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欢迎广大科技人员提出高水准的申请项目,以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

                          申请须知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各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2008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申请书撰写要求

  撰写申请书之前请认真阅读《条例》、《指南》、《规定》、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申请的通知、通告等文件。凡《规定》及项目管理办法与《条例》和《指南》有冲突的,以《条例》和《指南》为准。

  1.申请书须由申请人撰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撰写申请书时,一定要准确选择“申请代码”、“资助类别”、“亚类说明”、“附注说明”等内容,有些项目“附注说明”需要按要求填写;要求“选择”的内容,只能在下拉菜单中选定,要求“填写”的内容,可以键入相应文字。特别注意:2008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使用新的申请代码,请申请人认真阅读《指南》所附申请代码,在撰写申请书时选择与申请项目研究方向或领域符合的申请代码。

  3.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必须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项目组主要成员中有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参加,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单位,须在申请书信息简表中填写合作单位信息并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填写的单位名称须与公章一致。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合作单位,须加盖单位注册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单位,须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一般情况下,申请项目的合作单位不应超过2个。

  4.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包括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同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的推荐。《指南》中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在职研究生的,只能通过其在职的聘任单位申请,同时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同意函应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

  6.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以及与本项目的关系。

  7.项目依托单位要对申请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且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

  8.申请书中的研究起始年限一律填写2009年1月1日。

  二、申请有关类型项目的注意事项

  (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1.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1973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

  2.已获得过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包括执行期为一年的小额探索项目),不能再次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3.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应以青年为主体。

  (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依托单位须是隶属于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公益性机构。申请人应为该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

  (三)重点项目

  1.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申请重点项目时,应正确理解《指南》要求,其项目名称应根据项目自身研究内容确定,尽量避免使用领域名称。项目名称应与研究内容相符,项目的研究内容要避免覆盖整个领域范围,注意凝练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避免大而全、缺少深度的申请。

  3.各科学部对申请重点项目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在《指南》中加以说明,提醒申请人注意。

  4.重点项目一般由1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

  (四)重大项目

  1.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重大项目只接受整体申请,不接受针对《指南》某一部分研究内容或某一个课题的申请。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先组织研究队伍,分别撰写项目申请书和课题申请书,且申请人必须是其中一个课题的负责人。

  3.每个重大项目的课题设置不超过5个,每个课题的承担单位一般为1个,最多不超过2个。

  (五)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联合资助基金项目

  申请人应特别注意限项规定、有关知识产权及其他的特殊规定。

  (七)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

  1.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1963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

  2.项目组主要成员一栏不要填写任何内容(置空)。

  三、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例》、《指南》、有关申请的通知通告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类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等文件要求,组织、指导、审查本单位的申报工作。杜绝同一人同期在不同单位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即使在不同依托单位申请,仍要遵守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的相关规定。

  四、有关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限项规定附后。

  五、按《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超过限项规定数量的。

                         限项规定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者(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和承担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的项数以及其他按照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管理的专项项目的项数累计限为3项〔在研项目执行期限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及特殊说明的除外〕。以上类型在研项目累计达到3项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以上各类项目。

  2. 在研重大或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同类项目,也不能因申请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

  3.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国际合作与交流类项目、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数学天元基金、项目执行期小于等于12个月的委主任基金和科学部主任基金以及特殊说明的专项项目等,不参加限项检索。

  4. 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申请或承担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合计限为1项,其项目计入限项检索范围。

  5. 在参加限项检索的项目类别中,除总数限制外,面上项目限为2项,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重点、重大项目和“十五”期间启动的重大研究计划中重点项目合计限为1项,“十一五”期间启动的重大研究计划限为1项,其他项目按照《指南》的规定进行限项检索。具体项目类别的限项申请要求见后面的说明一览表。

项目类别及限项规定一览表
 

项目类别

是否限项申请

限项规定说明

面上项目

计入总数,本类型限2项

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

计入总数,本类型合计限1项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十一五期间启动的)

计入总数,本类型限为1项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十五期间启动的)

计入总数,分别计入面上、重点限项范围

nsaf联合基金

分别计入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限项检索范围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计入总数,本类型限1次,并计入面上项目限项范围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计入总数,并计入面上项目限项范围

钢铁研究联合基金

分别计入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限项检索范围

nsfc-广东联合基金

计入总数,本类型可主持1项或参加2项。

石油化工联合基金

计入总数

铁道联合基金资助项目

分别计入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限项检索范围

民航联合研究基金

分别计入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限项检索范围

nsfc-微软亚洲研究院联合资助项目

分别计入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限项检索范围

天文联合基金

计入总数,本类型限1项

地区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

计入面上项目限项检索范围

科学仪器专款项目

计入重点项目限项检索范围

重大国际合作项目与多年期国际合作项目

不计入总数,但只能申请或承担一项

数学天元基金项目

 

重点学术期刊项目

 

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

 

国际合作交流项目      

 

   具体项目类别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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