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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领域前沿项目着重于探索未知世界、认识自然现象、揭示客观规律,以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探索为主。
  第二条 领域前沿项目是知识创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由各研究所自主布局、自行立项、自费支持、自我评价。院将对领域前沿项目的部署与进展情况列为对研究所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条 为规范领域前沿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领域前沿项目由研究所根据其学科定位和科技发展目标自行部署。
  第五条 领域前沿项目要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支持学科交叉,鼓励原始创新,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定向性基础研究;或有重要的科学意义,瞄准世界科学发展前沿的探索性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可能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突破;
  3.具有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第六条 研究所应建立规范的立项审批程序,可采用同行书面通讯评议、会议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论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批准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研究所法人代表签订《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领域前沿项目任务书》),作为研究所安排项目经费和进行项目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 研究所负责领域前沿项目的全程管理,包括项目目标和研究经费的调整、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与评估、项目负责人考核或调整等。
  第九条 领域前沿项目由各研究所自费支持,经费来源包括院下拨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常性经费、企业或社会资助、国际合作、产业化收益等。项目经费应单独核算,其中院下拨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常性经费支持的部分,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研究所每年年底须将其当年在研的领域前沿项目基本情况报主管专业局、综合计划局和科技政策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领域前沿项目结束后,各研究所应及时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说明原因,提出延期申请,研究所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并报院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所应将当年结题项目的验收情况汇总报院备案。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研究所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将有关资料报院备案。
  第十五条 领域前沿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领域前沿项目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3月24日公布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领域前沿项目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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