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战略需求,在有关重要学科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以期建立新的竞争优势,形成解决重大关键科学问题的理论基础,成为高技术产业发展新的技术源泉。
第二条 重要方向项目的组织要注意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等相衔接;与科技布局调整和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与创新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重要方向项目采取统一规划,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组织方式,成熟一批,启动一批。为规范和加强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重要方向项目由相关专业局组织部署。各专业局按照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进行重要方向项目的总体设计。
第五条 重要方向项目主要来源于我院科技创新战略行动计划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或已获得重要进展、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领域前沿项目;或科研人员提出的项目建议。主管专业局可采用定向申报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遴选候选项目。
第六条 重要方向项目应具有下列特征和条件:
l.具有明确的应用目标,通过进一步培育,在未来5至l0年内可望形成实用和可转化的高新技术;或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形成新的科学技术积累和竞争优势。
2、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合理的研究路线,技术方案切实可行,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承担单位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七条 重要方向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是:
l.主管专业局提名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报分管副院长批准。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包括项目的战略意义、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计划进度、风险分析、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队伍组织、总体预算和资源集成方案等。
2.主管专业局应采取组织专家论证会的方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包括科技专家、投资者、财务管理专家和项目管理专家。可行性论证采取回避制度,以保证论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经主管专业局局务会审议,分管副院长审核批准后立项。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和主管专业局代表共同签署《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报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八条 对于跨局的交叉型重要方向项目,经相关专业局协调后明确一个专业局为牵头单位,按照上述程序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的交叉型重要方向项目,经相关局领导联合审议,分管院领导会签批准后立项。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和相关专业局代表共同签署《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报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九条 基础研究类与社会公益研究类重要方向项目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高技术研究与发展类重要方向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可根据需要另设首席科技专家1名。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保证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4.及时向主管专业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条 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原则上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应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主要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保证足够的工作时间,每人每年用于项目工作的时间不得低于0.7人年,其中45岁以下的不少于70%。项目主要成员因故退出在研的重要方向项目时,须经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同意,并报主管专业局批准。
第十二条 主管专业局在重要方向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提名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批准项目主要成员的调整建议;
2.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节点检查及结题验收;
3.根据项目管理需要,聘任专职或兼职项目官员进行项目的过程监督;
4.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其中涉及到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须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l.按照《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等;
2.确保本单位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等;
3.匹配《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约定投入的科研经费;
4.协助院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重要方向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年,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必须每年l0月底前提交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专业局。主管专业局须在每年l1月底前向综合计划局提交本局重要方向项目总体年度进展报告和下年度拨款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对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进行调整,须经主管专业局审核,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院将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不能按时按质完成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目标的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5年内不得申请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重大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作为依托单位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 重要方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均应标注“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结题后2年内,主管专业局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有形资产,按照项目投资比例进行处置,其中院拨经费形成的部分,在研究所的进入其资产帐户进行管理;若与外单位合作投入到公司,则应由有关研究所代表国家作为出资人对资产按股权比例予以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核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主管专业局会同综合计划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对于跨局的交叉型重要方向项目,须报相关分管副院长会签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必须在经费预算中明确院外争取经费的额度。匹配资金(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l∶1。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院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综合计划局在接到有关各方签订的《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提交的有关匹配资金的证明文件后,拨付项目首批经费,并根据项目进展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核拨后续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中止拨款。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积极配合院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的清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综合计划局。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一切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院财政。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5个月内向主管专业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应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如不能按时验收,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经主管专业局审核,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主管专业局组织,由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主持,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通信评议、召开验收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应由投资方代表和熟悉专业技术、财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主管专业局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项目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须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并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并经验收专家委员会讨论得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有义务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主管专业局根据验收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分管副院长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和结论有异认可提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l.未能实现《重要方向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三十二条 提请复议验收的项目组,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经主管专业局批准后,项目组在90日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执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院投入占总经费50%以上的项目,院将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权益份额。成果转移中产生的收益相应部分交院财政,用于对重大项目、重要方向性项目和新建研究单元的投入,或者对完成项目的机构的奖励性支持。
第三十四条 对于研究所自有资金与国家科技计划投入总和超过项目经费50%以上的项目,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赋予研究所。国家科技计划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处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企业投入的项目,企业享有相应知识产权份额并具有优先使用权。当企业和研究所投入超过项目总经费50%时,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按照企业投资比例分别赋予企业和研究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3月24日公布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重要方向项目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