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减排成效显著有重奖
山东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日前联合下发《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决定从今年开始,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较好、重点污染源监管成效显著、重点河流(河段)水质和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的市予以奖励,奖金共计2.01亿元。
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对象为全省17个设区市,奖项设置为4项,即污染物总量减排奖、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监管奖、重点河流(河段)水质明显改善奖、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改善奖。辖区内本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取消获奖资格。山东省要求,奖励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
据介绍,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即污染物总量减排按“十一五”期间各市cod与so2累计完成“十一五”末计划情况的各50%之和计算。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监管奖,即对各市的省控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计算达标排放率。县(市、区)没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建成但处理率低于60%、正式运行时间不足半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均视为未实现达标排放。重点河流(河段)水质明显改善奖,即对全省60条重点河流分别制定“十一五”期间每年要达到的水质目标,凡是达到上年水质改善目标和当年水质改善目标平均值的,视为达到了当年的水质改善目标。市内所有重点河流(河段)cod剔除上游因素水质平均值,或氨氮剔除上游因素水质平均值高于上年的,一律不得获奖(此规定从2009年开始执行)。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改善奖,即各市建成区年底空气质量达到2010年二级以上目标比率的70%与达到一级目标比率的30%之和,计算空气质量达标率,作为奖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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