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做好中科院2011年度国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院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2009年9月印发的《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明确对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通过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外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受理中央单位的专项资金申报,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申报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紧急口头通知:2011年度资助工作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7月13日,要求与2010年相近,正式通知随后发布。由于准备时间紧张,请各院属单位迅速参照2010年的要求准备材料(),待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正式通知布置具体申请事宜,计财局将立刻转发,各院属单位再根据不同要求调整申报材料。
请各院属单位认真学习2010年得通知要求的条款内容,严格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积极申报。现将中科院相关组织申报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中科院直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和控股中小型企业。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由于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材料不再给予补正机会,为提高中科院获得资助率,院属单位应通过院渠道申报和审核把关后汇总报送。通过其他渠道报送未获得资助的后果自负。
二、申报项目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可以是已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或处于申请阶段、尚未授权的专利。
三、 2011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具体种类和额度详见《通知》。注意:经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后认定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重大创新成果可以突破每件专利50万元资助的额度。
四、申报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要求详见《通知》。特别注意:
1.每个申报专利必须分别单独提交全套申请材料;
2.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要求提交每个单位的企业执照和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并分别加盖申报单位和各个单位的公章;
3.费用票据可以提交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代收票据的复印件。要求所有票据复印件每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非骑缝章);
4.在提交必要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其他材料,其中推荐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出具的《专题检索分析报告》等,以提高获得资助率;
5.以上材料要求按照《通知》规定的顺序装订,增加封面表明:年度、pct申请号、申报单位和日期。且要求用纸张a4,左侧十孔夹条无胶灵活方式装订,便于资料的整理与增加。
6.每个申报单位填写《2011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中央单位)》。
国家相关规定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pct资助专栏()。中科院通知及电子表格电子版见院网和院知识产权网。
请各院属单位认真组织相关材料,随时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科院网站上的通知,包括每个项目分别材料一式两份和《2011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中央单位)》。于2011年7月11日(下周一)前将填写好的电子件及纸件分别发至院计划财务局知识产权管理处。
联系人:甘泉
联系电话:010-68597340
email:
计划财务局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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