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市计划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烟台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和财务管理等有关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加强和规范市计划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工作组织
(一)凡经批准立项的市计划项目,完成任务书(合同)指标或任务书(合同)到期后,均应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以立项文件、任务书(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等为主要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主管科室(含转化中心)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由验收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
(四)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二、验收工作程序
(一)提出验收申请
1.项目任务完成或项目任务书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最早于项目立项满一年后提出,最迟应在任务书确定的结束日期之后三个月提出。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应在规定的完成日期之前,提交项目延期验收或项目终止申请,填写《烟台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延期/终止申请表》(见附件2),说明延期或终止的理由及延期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市科技局相关主管科室进行审核,延期最长时间为1年。
2.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技术、政策等因素影响达不到合同要求需调整指标的、需对项目预算或有其它事项需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重大事项调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烟台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见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局相关主管科室审核。经批准同意调整的,按调整后内容执行。对不批准调整的,市科技局可视情况终止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根据评估意见及经费审计报告对拟终止项目进行审定,提出项目终止处理意见并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
3.对于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因项目承担单位人为因素造成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视情节轻重从项目终止日起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至少三年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评价确认其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后予以终止的,不影响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申报和承担科技项目的信用。
4.2012年以前(含2012年)立项的到期未验收项目不批准延期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于2016年8月15日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验收或终止申请。8月15日后,市科技局不再受理2012年以前(含2012年)立项项目的相关调整或者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将主动终止项目并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降低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永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资格,并记入政府信用体系。
(二)准备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对于有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合作单位应在承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做好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项目验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烟台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烟台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延期/终止申请表》(见附件2)和《烟台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见附件3);
2.烟台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3.烟台市科技计划项目工作及技术总结报告;
4.项目验收前未进行专项审计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财务资料以及完成经济指标的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总账、明细账、凭证、发票、相关合同等;项目验收前已进行专项审计的,需提供项目审计报告;
5.项目所获奖励和专利、研制样机或样品、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购置的仪器和设备、建设的中试线和试验基地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主管部门审查。
主管部门负责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送市科技局相关主管科室审核盖章。
(四)组织验收
1.项目验收主要采取审查材料、听取汇报、现场测试、实地考等方式。验收专家组经质询讨论后形成《烟台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5)。
2.市重大项目(含科技创新“六个十”工程项目)验收,原则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财务验收。
3.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对于经费使用合理、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按期完成任务书约定各项任务的项目为“通过验收”;对于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无法完成的;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项目经费使用出现严重问题的;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的;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的;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为“不通过验收”。对于在验收中需要补充材料或整改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现场出具《烟台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整改意见》(见附件4),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及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材料,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验收。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整改意见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第二次项目验收的结论仍为“不通过验收”的或不再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将按项目终止处理。
4.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验收意见后1个月内,进一步修改完善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验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存档。
三、其它事项
(一)按照科技报告的有关要求,2013年(含)以后立项的项目需提交科技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市科技局网站“关于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工作的通知” (http://www.ytstc.gov.cn/articledetail.aspx?aid=18091)。
(二)请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到期未验收项目清单请与相关主管科室联系,并于2016年8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提交相关申请。各主管科室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3年及以前立项的市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归口市科技局管理的省计划到期未验收项目,可根据省相关管理办法参照此通知进行。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请与市科技局计划科联系,联系电话:678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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